教師會簡介

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


98 年 6 月 23 日成立大會審議通過
98 年 9 月 30 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章程名稱、第 32 條
100 年 6 月 16 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3 年 6 月 18 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
第一章 總 則
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師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
保障教師權益、維護學術自由、促進大學自主、改善教育環境、提昇教
育品質、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。
第 2 條 本會以國立勤益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組織區域。
第 3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。
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維護教師之尊嚴、權益與學術自由。
二、設立公共論壇,反映員工及學生對校務之意見。
三、探討及評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務。
四、參與及推動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。
五、辦理會員之互助及聯誼活動。
六、處理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。


第二章 會 員
第 5 條 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一般會員:凡本校編制內專任講師(含)以上之教師及專案教師,
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一般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本校(1)教官、研究員及稀有科技人才、兼任教師、
退休教師,(2)專任職員、助教、技術員、約聘職員與工
友。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 6 條 一般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,並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(投票權)、
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,但第(1)類贊助會員得推舉代表二名,第(2)類贊
助會員得推舉代表一名列席參與理監事會討論並表達意見。
第 7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8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
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
除名。
第 9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
動退會。
第 10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11 條 會員除名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12 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
會為執行機構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13 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大會職權為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常年會費、業務費之數額及會員捐款之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 14 條 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組成,另置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
成,另置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理、監事出缺時,
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之。同一學院之理事不得超過四人。兼任學
校行政職務之理事不得超過三人。
第 15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本會之任務。
二、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有關事宜。
三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五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六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七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八、議決會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16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,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
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本校校長、副校長及一級行政主管
(包含系、所及中心主任)不得擔任常務理事。同一學院之常務理
事不得超過二人。
第 17 條 理事會未開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
視實際需要召開,並擔任主席。
第 18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推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
在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
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;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。
第 19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除監察會務外,並擔任監事
會主席。本校校長、副校長及一級行政主管(包含系、所及中心主任)
不得擔任常務監事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
代理之;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。
第 20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二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三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算。
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五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六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第 21 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;每年改選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
事之全數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以
一次為限。理、監事之任期至接任理、監事選出時為止。
第 22 條 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停權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 23 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;
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
人員原則上不由現任理監事擔任。
第 24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
與理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
第四章 會議
第 25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理事長召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
開一次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網路送達開會通知;遇緊急事故時,
得召開臨時會議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、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
連署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,應至少於開會前一日以書面或網路送達
開會通知。
第 26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,每一會
員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第 27 條 會員大會議決下列事項時,出席人數需達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,並
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28 條 理事長應定期召開理事會;常務監事應定期召開監事會;理事長及常
務監事得共同召開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以上會議進行議決時,出席人
數需達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。
第 29 條 理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;理、監事得委託其他理、監事出席,
但每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;理、監事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,得
由理、監事會議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。
第 30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將會議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
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31 條 本會經費來源:
一、常年會費:會員新台幣六百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三百元。
二、捐款。
三、委託收益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 32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 33 條 本會於學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提出預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議決通過;會
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、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
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;學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提出
決算報告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,通過後報
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34 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臺中市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
體所有。


第六章 附 則
第 35 條 (本條文刪除)
第 36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37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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